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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发文: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刘秋平 2019-06-19 1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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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图

国家发改委网站6月17日发布消息显示,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在内的10部门于6月14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出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落实,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改革的具体任务主要包括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等。以资产财务分离来看,将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脱钩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按《总体方案》和本意见要求,全面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国家发改委文件还显示,目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共有795家,其中已脱钩422家,拟脱钩373家。

附全文: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改体改〔2019〕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落实,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见附件),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改革具体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 (中央编办发〔2015〕38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一)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整合组建为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若干联合党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中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地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产监管。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脱钩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按《总体方案》和本意见要求,全面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入宣讲政策,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编 办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资  委

国  管  局

2019年6月14日

法制日报:行业协会商会去“官色”呼唤已久

法制日报 制图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我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这个总目标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处理,正是其中重要一环

● 脱钩过程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的身份问题,脱钩后相关人员不再具有政府身份,待遇及其他福利保障可能会受影响;二是来自于资金方面的困难,政府不再向行业协会商会输送运营资金,行业协会商会就要转而向企业收费,而收费就必须提供服务

● 应尽快编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专门就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制度建设等内部治理问题进行规范,强化法治约束

一场让行业协会商会褪去“官色”的改革,在经历了长达三年共三批试点的审慎实践之后,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吹响号角。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应脱尽脱”的原则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刘志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上,这次下了很大的决心,在包括编制、经费、职能等各个方面都进行脱钩,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这是我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这个总的目标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处理,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行业协会成二政府

脱钩符合国际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015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提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

这是一场呼吁已久的改革。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行业协会商会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000个,逐步发展成为7万多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门类、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

民政部提出,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衔接宏观和微观的作用,在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微观经济运行中间“上挂下联”,犹如“传送带”和“分流器”。行业协会商会能做企业想要做,但靠单个企业做不到的事;能做市场需要做,却又无人牵头去做的事;能做政府想要做,却无精力去做的事。

不过,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行业协会商会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方案》所说的那样,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其中最为人诟病的便是其行政化色彩较浓。由于行业协会商会大多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专业部门撤销设立的,因此先天带有行政色彩较浓的特征,在经济生活中常常被批评为“二政府”“红顶中介”。

刘志彪认为,长期以来,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这使得行业协会经常表现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官办机构,其结果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少了一个有效的中间环节”,要么是行业协会商会直接代表了政府;要么是政府不得不直接出面解决问题,很多时候“政府被逼到墙角去了,没有伸缩与回旋的余地”,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行业协会商会和政府不分还会导致一个后果,就是政府规模越来越大,政府职能不清晰,由此也影响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体制改革,导致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落地也成为很大的问题。

在刘志彪看来,脱钩可以使政府角色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更加灵活,让行业协会商会站到前面去处理很多事情,符合国际上的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代表企业利益与政府对话与协调,并行使社会功能,代表社会利益;有利于政府的简政放权,降税减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改革开放,使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打交道更顺畅。

彻底切断利益链条

剥离政会身份依附

“要彻底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必须从根本上切断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链条,剥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身份依附。”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凤仪说。

《方案》中的脱钩任务和措施正是沿着这一主线展开的。通过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和党建等管理事项五个方面的分离,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即“五脱钩五规范”。

《方案》力推的这场改革于2015年11月正式拉开帷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开展了三批脱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于6月17日宣布,共有422家全国性协会和5318家省级协会实现与行政机关脱钩,均超过应脱钩协会总数的50%,为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奠定了扎实基础。

近日印发的《实施意见》则启动了在全国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意见》针对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脱钩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应脱尽脱”的原则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

一是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取消行政机关与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协会依法直接登记,行政机关依法监管并提供服务。二是实现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剥离协会现有行政职能,同时鼓励行政机关向协会购买服务。三是实现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协会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取消财政直接拨款。按规定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四是实现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行政机关不再推荐、安排在职或退(离)休公务员到协会兼职、任职,协会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五是实现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全国性协会党建工作分别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领导,外事工作、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协会住所地政府进行属地化管理。

《实施意见》下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显示,在795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目前已脱钩422家,拟脱钩373家,待脱钩的占比超四成,包括“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水泥协会”以及中国煤炭教育协会等。

身份资金或成阻力

转变职能迫在眉睫

如何顺利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将《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刘志彪认为,脱钩过程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的身份问题,脱钩后相关人员不再具有政府身份,待遇及其他福利保障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二是来自于资金方面的困难,政府不再向行业协会商会输送运营资金,行业协会商会就要转而向企业收费,而收费就必须提供服务,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商会就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服务态度,转变职能,转变观念。

“行业协会商会一方面应服务好党和国家,更好地传达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要更好地服务企业,包括代表中国企业在国际上进行交流、交易、交涉等,维护好中国企业的权益。如果做不好这些工作,那就可能落得个‘两个都不是’,既不是政府又不是企业的‘两头不着边’的结果。”刘志彪说,而只要做好上述工作,就会有广阔舞台,“便无需发愁经费问题,也不会在乎政府身份了”。

刘志彪特别提醒,过去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常常会把一些能力不强的人调整到行业协会商会,这其实是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歧视,“在我看来,有协调能力、有本事的人才应该到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但如何保障这些人的权益又是一个大难题”。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昌波建议,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加快制定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彻底摘掉行业协会商会“二政府”的帽子。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规则和自律行为准则,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及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将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整个生命周期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南京师范大学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倪咸林认为,应尽快编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专门就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制度建设等内部治理问题进行规范,强化法治约束。完善章程的内容和形式,研究编制《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基本制度指南》,细化章程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部治理关键环节上的规则约束体系,提高章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奠定法人治理的制度基础。针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中的制度空白,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制度体系。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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