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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了罚单协会该当何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张国栋 编辑:刘秋平 2022-07-14 1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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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

首先,不管什么动因,也无论处罚金额大小,涉案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就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现在的问题是,企业领了罚单,协会该当何罪?换言之,对这个水泥协会而言,一个“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否显得有些“从轻发落”?

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这无疑可以认为,如果没有协会的组织和出面,企业的垄断也就不可能如此“顺利”地实施。由此而来,这个水泥协会的屁股究竟坐到哪里且意欲何为不得不让人生疑。

我们说,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中介组织,由于其拥有特殊的组织形态,因此拥有比个体更加丰富的资源、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可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通过纵横沟通协调,一定程度影响公共决策,其目的是促进自觉、稳定行业秩序的形成。

行业协会也不应该站出来“商议”什么销售价格,更无权对企业产品进行定价。行业协会的组织活动要符合市场规律和实际消费能力,其目的和结果非但不能影响或干扰到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还要限制恶性竞争,防止企业实施垄断。简而言之,一个健康规范的行业协会不能总是想着“拿着鸡毛当令箭”,意图操纵市场,谋取私利。

虽然根据报道,陕西省水泥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其不仅是一般的胡作为、乱作为,而是不折不扣的以身试法,事实上更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而受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但就此画上句号,不再深究,似乎难以服众,也有失公允。

就事论事,上述水泥协会通过“组织”或“商议”,致使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涨价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究竟是“白干”还是意在“从中捞一把”,并且“捞”了多少、算不算不当得利,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上手,进行周密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做到该法办的法办,该问责的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震慑,倒逼行业协会回归本位,好自为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张国栋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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