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16日讯(记者 卢欣 通讯员 曾鹤群)近日,记者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缓缴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实施范围。
此前,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湖南在全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通知》明确,在全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以下简称“扩围行业”),扩围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扩围后,实施对象扩展到: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与此同时,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从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拓宽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须注意的是,该政策实施标准、实施条件、实施期限以《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规定为准。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 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来源:红网
作者:卢欣 曾鹤群
编辑:陈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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