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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关键性治理工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孔庆龙 编辑:刘秋平 2019-09-12 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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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控股公司

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投入和家族对企业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可以借助一些工具和法律架构来解决,通过将股权的控制权与现金流相分离,为企业引入外部资金的同时保持家族的控制权。

利用金字塔控股结构,家族可以在保持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撬动更多外部资本,有利于企业快速扩张。但相对应的代价是,每家引入的外部股东都会分享其参股企业的分红。正因如此,在设计结构时一般将盈利能力强、分红多的企业置于金字塔上层。

另外,很多高科技公司选择了双重股权结构设计,比如阿里、京东、百度在美国以A、B股的形式上市融资,两类股票拥有相同的收益权,但表决权可存在10倍的差异,能够起到保护家族控制权的显著作用。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股权结构设计——交叉持股,这种结构的作用并非融资,而是保护核心企业,避免被恶意兼并。也可应用在家族内不同支系分工掌控各自企业的情况中,负责经营管理的支系掌握大部分股权,剩余小部分股权与其他支系公司相互持股,既可自主、高效管理自己负责的企业,又可将家族企业串联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体现合作与分享,有利于家族整体的发展和团结。

这三种股权结构设计各有特色,可实现不同的目标,但是每种结构都有缺陷和不足,伴随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和错配可能产生大股东与小股东、A类股东与B类股东的利益冲突,而且金字塔下层企业一般融资成本较高,因此须权衡利弊,谨慎选择股权结构。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架构,可作为除个人、公司外第三种资产持有的方式,由于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可置入资产多样性、条款灵活性,常常被作为家族和企业治理的顶层设计,统筹多种工具综合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企业股权结构梳理和搭建等功能,除了承载有形资产外,还可助力家族精神传扬和后代培养教育,实现家族与企业的全方位综合治理。信托制度在欧美历经几个世纪发展已相当成熟,在很多离岸地亦设置了更为宽松友好的法律政策,而我国大陆地区家族信托起步较晚,还存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缺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的发展,相关问题业内已有讨论和共识,此处不再展开。令人欣喜的是,近两年相继出台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指引,同时业内也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监管、家族还是从业机构对家族信托的认识和理解都不断深入,更大程度地发挥家族信托功能与优势的未来可期。

家族信托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约束力,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定要谨慎稳妥,考虑周全,应特别关注几方面问题。

第一,在涉及到企业股权的信托架构搭建时,要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权做妥善安排。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而在信托架构下企业的股东名义上是信托公司,但事实上家族并不愿把企业的经营管理交由信托公司掌控,信托公司也确实没有能力和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在很多离岸地都有针对股权信托的特殊规定,保留委托人必要的企业管理权利或是通过制定“董事会规则”来实现家族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具体到我国境内的情况在设计企业治理结构时,应适度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偏移,由董事会承担经营决策的中枢作用,让家族通过参与董事会进而掌控企业。同时,利用好保护人角色,制衡、监督受托人的权利和管理工作。通常设立股权信托时,须同步设置与信托架构相匹配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家族治理结构,一般由家族委员会负责讨论决策企业经营事宜并提名企业董事人选。

第二,家族信托的相关当事人选择和教育至关重要。首先是受托人的选择,目前境内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持牌信托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强并且重视家族业务、配备了稳定的中后台团队和科技系统支持保障的信托公司。其次是,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虽非家族信托的必要当事人但其作用非常关键。财务顾问负责信托财产组合投资的专业管理,并且监督、协助受托人工作,特别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时,银行以其专业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为家族信托的长久运行保驾护航。最后是对受益人的教育。受益人不仅享有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还具有知情权、受托人解任权、家族事务管理权和信托财产的管理参与权等等,受益人只有充分认识、理解各项权利,才能配合、监督受托人,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在家族信托条款设计时应以鼓励和引导为主,谨慎使用限制性条款。家族信托设计不当可能产生将财富和股权“锁死”的效果,导致家族矛盾激化。家族信托仅仅是一种工具,靠工具的外部力量去强行限制和捆绑,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家族团结,而是应该发挥家族信托正面积极地引导作用激发家族内生向上的动力,并以信托条款来支持和强化内生动力,达“不治已乱治未乱”之效。

慈善基金会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拥有财产的完整所有权,相较家族信托其法律关系更清晰、独立,是实现财产保护、股权集中和慈善捐助较为理想的架构。但目前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只允许设立公益基金会,无法兼顾家族的利益和传承,使慈善基金会在应用范围上受到较大限制。作为家族的慈善基金会,须注意协调家族、企业、社会与基金会的关系,为家族后代创造更多了解、参与基金会管理和慈善项目的机会,发挥家族精神传扬和后代教育的积极作用。

(作者孔庆龙系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总经理)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孔庆龙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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