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等有关要求,为着力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娄底实际,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严禁”:
一、严禁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今,政令不畅。
二、严禁不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导致行政相对人来回跑、多头跑。
三、严禁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或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开展审批和许可或违规设置审批和许可事项。
四、严禁不执行减税降费、利企便民优惠政策,或在执行时擅自增加条件。
五、严禁化整为零拆分工程,先开工后招标,招标后随意变更设计,不按批复文件实施招标,以保密工程、附属工程、赶工期名义不实施招标。
六、严禁无法定依据、具体理由、具体事项实施检查,以稽查、执法为名谋取私利、敲诈勒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且检查过多过滥。
七、严禁与中介机构暗中勾连,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八、严禁不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或不经集体研究随意实施停产、停业、查封等措施且超出所必需的范围。
九、严禁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十、严禁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结案、不执行。
违反以上“十个严禁”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处理的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予以扣分。相关单位按优化营商环境部门交办、转办或移送要求将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红网
作者:鸿轩
编辑:谭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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