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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试用期、培训缴押金?企业规章"埋雷"不仅伤人还伤己
2021-11-25 10:28:56 字号:

口头约定试用期、培训缴押金?企业规章"埋雷"不仅伤人还伤己

为了便于管理、节约成本,有企业在规章细节上打算盘,企图让看似合理、实则违法的内容蒙混过关——

企业规章“埋雷” 不仅伤人还伤己

阅读提示

“埋雷”的规章制度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有专业人士认为,把违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伪装得合理合法,短期内或便于企业管理,但当引发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会两败俱伤。

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发工资、缴社保。那么,若企业规定因故未达到出勤要求,劳动者须自行缴纳社保,合法吗?记者了解到,为便于管理,部分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看似合理、实则违法的企业“家规”,包括“口头约定3个月试用期”“旷工1天扣3天工资”“培训缴纳押金”等。

“埋雷”的规章制度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有专业人士认为,把违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伪装得合理合法,短期内看似便于企业管理,但当引发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会两败俱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保证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也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

不易察觉的企业违法“家规”

李某是河北唐山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工作10余年。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李某申请病假休假。据《河北工人报》报道,该公司人身保险管理细则规定,员工月出勤未满15天应自行承担社会保险。李某遂于2019年11月9日、12月2日分别转账1259.58元给公司,用来缴纳社会保险。

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依法补偿他因病休假期间应享有的合法病休工资待遇,合计10200元;退还病休期间代替缴纳的、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承担部分)约1839.71元。

司法实践中,与李某相似,因企业“家规”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并不鲜见。对于明显违法的条款,劳动者已有一定的鉴别能力。部分企业转而在规章细节上打算盘,企图让看似合理、实则违法的内容蒙混过关。

李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就上诉称,公司的人身保险管理细则规定经过全体员工讨论且公布,李某熟知。李某向公司支付了社保费用,可以证明其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认可,该费用不应由公司支付。

对此,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出勤未满15天由员工自行承担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还存在“口头约定3个月试用期”“培训缴纳押金”等不易为劳动者察觉的于法无据的企业“家规”。

于法无据的“家规”伤人又伤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用于规范全体成员及单位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于法无据的规章制度暗藏隐患。在李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李某病休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公司也吞下了违法的“苦果”。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9045元;退还李某病休期间代替缴纳的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1839.71元。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表示,对于企业来说,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多种风险,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因不合法条款受到处罚后对企业形象造成的影响。

“如果企业‘家规’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谢燕平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就起不到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定纷止争的目的。”杨保全表示,企业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

企业“家规”不能跨出法律“红线”

法律界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必须保证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制定企业“家规”有章可循。谢燕平介绍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的事项包括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职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谢燕平提醒,对劳动者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重点甄别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考勤制度管理、用印管理、报销管理等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应当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自主管理权”。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经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杨保全说,此外,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约定。

有律师建议,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赵琛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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