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带货主播说得很好,买回家却发现“货不对板”……近年来,经常有消费者反映带货主播会夸大某些产品质量、功效等,涉嫌虚假宣传。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直播带货平台责任主体被隐藏。
对此,《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电子商务专家鲁振旺表示,《办法》的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和突出平台主体责任。
鲁振旺:假如有几十万、几百万的主播,对他们的管控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办法》里面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要强化主体责任,尤其是平台主体责任,利用平台规则约束违规违法的主播的行为,管控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现象的滋生蔓延。
新规出台解决痛点
直播过程中抢购了好多衣服,想退货怎么办?抢购到手的商品和直播过程中所宣传的有差距,如何固定证据?
针对社交带货、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出现的种种痛点问题,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可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直播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解读,这条规定具有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盘和林:直播结束后保存三年是为了取证留底,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既保护消费者,也保护主播自身合法权益,这会促进直播电商诚实守信、言出必行,从根本上解决带货直播主播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
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必须征求同意
个人信息被泄露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很多软件APP不仅私自收集个人信息,有的还共享给第三方使用。
《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击
《办法》还直接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击。在数据造假问题上,《办法》中提到,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另外,针对此前出现的平台强制“二选一”现象,明确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认为,要警惕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监管形成的挑战。就目前这份文本而言,已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
欧阳日辉:随着新技术的使用、新业态的发展和新模式的出现,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肯定会出现。但是目前来看,新出炉的《办法》已经把一些可以预料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囊括了。
专家建议引入“相对金额的处罚”
有监管必然有处罚。在备受关注的处罚力度方面,有业内声音认为,还有一定调整空间。
盘和林注意到,目前《办法》中提到的处罚多设置为绝对金额的处罚。在他看来,对于普通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这个处罚力度是足够的,但是对于头部交易经营者、高值交易经营者来说,则需要引入相对金额的处罚。
盘和林:就是按照成交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罚款金额。因为头部交易经营者其本身交易体量巨大,几千元的罚款对其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欧阳日辉也表达了相似观点。他表示,期待新的《办法》在实施后,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对平台方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从而督促它们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而对于中小微商家、企业主,考虑到鼓励创新和稳定就业等因素,应适当确定惩罚力度。
《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强化对新兴互联网业态的治理
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期待!
来源:央广网
作者:王逸群 刘柏煊
编辑:杨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