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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2020-06-22 10:07:59 字号:

民法典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民法典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的每个部分都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息息相关。其中,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规定直接继承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创新成果,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地位。该条同时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两个毫不动摇”写进了民法典。民法典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与宪法的表述是一脉相承的,也是民法典提出的“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平等经济,没有平等的市场主体,何来市场经济?不搞市场经济,自然也无需主体平等。一切市场主体平等,自然就包括了非公有制经济。毋庸讳言,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的存在,说明民营经济在现实实践中,依然没有完全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因此,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发展权利,对于民营经济来说尤为重要。只要法无禁止,民营经济就有权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民营经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专家认为,这是民法典的重要亮点。物权法对此也做了规定,但民法典将平等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所有财产权,如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国有股权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股权由此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望推动混改进入实质性阶段。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权也第一次写进了民法典,所有这些都将极大地提升我国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

民法典明确界定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陈雪根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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