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6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谨希)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审判机关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日前,随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被告人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宣判。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购置打印机、封口机、真空包装机、封袋机等设备、工具,通过正规渠道多次批量购买“九总”牌15元装、20元装槟榔和“九总”散装槟榔。
再从段某(另案处理)处大量购买假九总槟榔券20000张、假九总槟榔包装袋和假九总槟榔礼品袋11000套,然后采用割包方法以假奖券替换真奖券、拆封包装袋或更换外包装袋、使用假包装袋封包散装槟榔等方法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家中制作假冒的小龙王“九总”牌槟榔,以明显低于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规定的市场价销售给他人。
经统计,被告人宋某假冒“九总”牌槟榔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1020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宋某处扣押的小龙王产品内、外包装袋及奖券上的“九总”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117318**)上的“九总”注册商标标识,“sinovon”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93984**)上的“sinovon”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该案主审法官)杨杰表示 :该案旨在告诫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就走上犯罪之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善于识别假冒伪劣商品,勇当“打假卫士”,学法、用法、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法治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谨希
编辑:徐丹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