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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哪些风险要避免?看湖南高院发布的民营企业最全法律指南!
2019-12-20 09:56:29 字号:

@创业者:哪些风险要避免?看湖南高院发布的民营企业最全法律指南!

12月19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合同签订履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企业用工、企业行政管理、案件执行六个方面,列出82项举措,提示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下是白皮书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提示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归纳,以帮助企业对自身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与管理,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防止不当的法律行为造成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民营企业主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防范风险:

(一)合同签订履行方面

1.合同订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作为企业专司合同订立的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深入了解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以及把握国家对某个行业基本的导向,防止对经济、政策的把握不准,增加投资风险。同时要掌握国家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如果签约人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使合同目的落空,而且将有可能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 核实签约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重点核实签约单位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如建筑、医药、教育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以及某些特殊商品的流通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食盐等,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商业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另外,应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担保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3.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核实签约主体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注册资本比合同标的额低且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调查了解,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签约主体的信用、税收情况,最大限度地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要审查对方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处分作出保证。另外,要核实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是否一致,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4. 核对对方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要求签约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如果代理人身份存在问题,加盖的公章也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5.明确己方代理人授权范围。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及时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负责接洽业务的人员离职后,及时通知对方。

6.做好签订合同必备文件的审查。法律规定有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对完备相应程序的文件要在合同签订前做好审查。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

7.确保多份合同一致性。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且多份合同内容、签名主体、盖章主体以及签订时间完全一致,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本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文字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多份不一致的合同,造成认定合同真实内容的举证困难。

8.准确把握合同意向书内容。签订意向书不要贸然作出实质性承诺,实践中有的协议尽管名称为意向书,但内容约定了签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各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外,意向书不要承诺属于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才能解决的事项,切不要认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随意作出。

9.避免倒签合同。倒签合同的实际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时间,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无差异,导致合同在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同时也可能会出现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前后矛盾等情况,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

10.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或名称住所。合同应当确定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要确定当事人住所,有利于决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等事宜。

11.明确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合同对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表述准确、清楚,使标的物特定化。同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

12.明确价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支付条件及方式。明确约定计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避免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约定价款有多种计算方式的,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因经济利益差距导致各方主张不同计算方式从而引发诉讼。对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或期限的,要对条件能否成就或期限对合同全面履行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地预判。

13.明确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要慎重确定。履行方式应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最为适当的方式。

14.明确结算人员、方式、流程。明确双方结算人员、对账方式,双方沟通尽量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寄收注意使用合同主体邮箱,并随时注意保留固定相关沟通资料,对特别重要的资料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对方确认,特殊情况可通过公证方式保存。

15.明确履约定金及违约责任。合同中要约定定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定金的,务必注明“定金”字样,不要使用“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避免无法认定定金。

16.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争议解决方法对己方利益的影响进行预判,做出符合己方利益的选择。约定选择仲裁的,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要具体、清楚,不能笼统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无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17.注意合同核心条款的效力问题。对一些决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在约定之前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避免因合同条款无效造成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特别是格式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18.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以书面方式进行。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19.及时对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合同主张撤销权。对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20.审慎作出担保承诺。企业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清楚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应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不利后果。

21. 注意保证合同细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求对方作出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避免出现 “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有可能造成保证不成立。己方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没有明确约定,将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己方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债权人如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3.完善抵押手续。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署抵押合同后应及时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己方丧失实现抵押权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将可能使己方权利后于其他在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企业。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24.要确保对质押物的占有。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或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在占有质押物之前验明质押物的种类、型号、品质,避免实际质押物价值低于约定质押物价值,影响担保的效果。

25.审慎选择企业融资主体和途径。企业在选择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弄清楚贷款利息的计算以及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同时, 要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的权利义务要清楚明白,防止对方在签署合同后补填加重己方责任的内容。

26. 合同履行要选择可靠的付款方式。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或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支付可能对支付情况产生举证不能。

27. 及时提出验收异议。在买卖合同或其他有验收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方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将可能视为验收合格,丧失索赔权。

28. 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密工作。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9. 及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己方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0. 对方违约及时止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己方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31.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及时提出。如对对方通知解除合同有异议,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的,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或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无法支持。

32. 用好债务人代位权、撤销权。如果对方对己方负有债务,对方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己方债权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代替对方行使债权。若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己方造成损害的,己方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己方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该项权利。

33. 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须有明确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内容。

34.解约须慎重。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履行合同带来影响,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最好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二)公司治理方面

35.落实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对方的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36.完善设立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繁杂,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由各股东共同制定、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必须完善保存。特别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各股东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7.预判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风险。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对对方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情况应当了解,准确预判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给股东及公司经营和发展都带来风险。

3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9.完善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以免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注意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作出了特别约定。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进行确认,避免事后转让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妨碍股权流转。若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的,亦应事先向名义股东进行确认,避免名义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40.提前预防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科学设计股权架构,最好不要设置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突出一方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公司章程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于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给出具体的限制,并且对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同时,对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41.履行公司解散后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 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利,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3. 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治理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确保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挥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关权利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44.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方面

46. 做好产品研发前的风险评估。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先应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产品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防范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7. 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全程留痕。技术研发与他人开展合作,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被合作方夺走,不能获得独占许可,企业也可能因此丧失竞争优势。

48. 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要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成为公共免费资源。

49. 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应当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50.审查受让的知识产权权属。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1.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在研发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予以关注,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资源泄露并被竞争对手获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员工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明确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措施。对需要“拿出去”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技术,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应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52.加强自有商标的保护。企业培育商业标识,要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重点关注其他企业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避免该商标使用后挤占市场。对自有商标经销商加强识别正品的培训和指导,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商品真伪,增强消费者识别商标的能力和习惯。加强防伪技术在注册商标上的应用,使商标不易被复制、仿冒。

53. 注意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54. 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护。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55. 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56. 全方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自有产品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57.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已不仅是个人隐私问题,还涉及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甚至人身安全等问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不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并欲以此牟利,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利,甚至可能损及自身商业信誉、利益乃至触犯刑法。

(四)企业用工方面

58.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9.企业违法转包业务面临风险。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60.企业不要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规避全日制用工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工作环境、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规避其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应认定劳动者在用工期间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1.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证据都是证明企业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良好方法。

62. 企业要查验新入职员工信息。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了解新入职员工的信息,核实其入职信息是否真实。用工单位要制定《入职申请表》,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企业可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63. 企业与劳动者达成的相关协议要保留好证据。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可按劳动者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要求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64.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65.约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企业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66.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7.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定程序。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未经过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68. 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企业正确行使权利,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应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69.做好劳动者离职后的后续工作。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办理,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70. 完整保存企业用工资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已离职的员工,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五)企业行政管理方面

71.依法登记管理企业。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否则将面临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未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都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同程度的处罚。

72.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防止因不正当竞争被行政处罚。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或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都将受到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3.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企业应对广告的商品种类、形式、内容作出细致严格的审查,规范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不要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避免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甚至因广告宣传不实被消费者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4.合法合理避税。企业应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手段,减少税务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企业要把握好国家税收政策,纠正认识上的偏差,避免“该缴不缴、可避不避”,纠正一些习惯性的不合规做法,防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避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因税收问题被追究责任。

75.避免价格管理风险。企业产品必须明码标价,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哄抬物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得实行价格歧视等行为,特别是对《价格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予以避免。

76.避免环境管理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则会受到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案件执行方面

77.正确行使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8.正确认识债权实现存在的风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79.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应协助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如因怠于调查和举证,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权利人应依法及时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

80.及时提出采取执行措施申请及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及时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当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对裁决不服的,依法行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属于其所有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81.对相关单位不当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认为审计、评估报告不当,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82.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将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企业、个人的信誉将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限制高消费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限制出境,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给生活、出行带来诸多不便。企业如果有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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