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部署,最高检日前印发工作方案,决定今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
按照最高检印发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专项行动的案件范围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五类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的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方案》要求,各级检察院接收上述案件时,要指派专人管理。符合本院管辖条件的,依法办理,属于其他院管辖的,及时分流。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重要案件,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将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并在拟作出处理结论前将案件报告、拟定法律文书等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接到的属于下级检察院管辖的重大案件,可以交办下级检察院办理;对有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挂牌督办。
《方案》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要求上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专项行动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保障一批企业。各业务部门要及时沟通研究,加强配合协调。要坚持监督纠错和矛盾实质性化解相结合,对于原处理结论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并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单位、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对于原处理结论正确的,不能简单结案了事,要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沟通协调等手段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要注意开展类案分析,加强民营企业涉案源头治理,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