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民政厅网站消息,近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同时,按比例接收特困供养对象,一般不低于总床位30%,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拥有所有权,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以承包、委托、租赁等形式,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应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能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科学划定床位比例接收特困供养对象,一般不低于总床位的30%。
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医疗保证金一次性收取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应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落实到人,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应于4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