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以下简称“两业融合”)发展,规范和指导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和《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湘政办发〔2019〕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是指通过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间的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融相长、耦合共生,形成一批创新活跃、效益显著、质量卓越、带动效应突出的深度融合发展区域、企业。
第三条 试点分为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包括以下重点方向:
试点区域:创新两业融合管理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两业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
试点企业: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衍生制造、工业文化旅游、智能生产服务、工业互联网、柔性化服务、共享生产服务,及其他两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创建评定、效果评估、监督管理。试点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各市州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推荐申报,指导推动本地区试点任务落实及试点项目建设,并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试点管理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试点的申报和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新的业态模式和体制机制,体现代表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良好,无环保、安全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和重大税收案件当事人名单,制造业或服务业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平台型企业。
2、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是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前列;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营运维护、培训、售后等服务中间投入占全部投入的15%以上。
(二)试点区域:
1、县(市、区)、园区(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和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
2、县(市、区)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突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申报时上年度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30%以上;园区生产总值100亿元以上,两业融合发展基础好;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主导产业突出,能为制造业提供较高水平服务或服务衍生制造具有明显成效。
(三)试点区域、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试点方案,包含相关项目或平台建设计划。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大湘西地区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流程。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各市州发改部门按照试点申报要求审核推荐属地区域、企业。
第八条 审核评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试点名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试点区域、企业按照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定期向所在市州发改部门上报试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梳理试点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于每年度1月底、7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试点评价指标体系,对试点区域、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试点为期两年,分别在试点中期(试点一年后)、试点终期(试点结束后),组织对试点区域、企业进行评估。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域、企业,督促整改,半年后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对试点评估不合格的区域、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政策
(一)获评省级试点区域、企业,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将纳入年度支持范围,给予单独名额对试点方案中相关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法,采取投资补助等支持方式,重点支持试点区域两业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试点企业符合试点融合方向的项目。
(二)评估优秀的试点区域、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试点,争取国家支持。同时,试点终期评估优秀的单位在完成前一个试点项目建设并验收合格后,可再给予单独名额,申报一个两业融合项目。
(三)鼓励各地在落实国家《实施意见》中关于用地、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时,结合自身实际,在管理方式、工作机制,以及统计、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省发展改革委将总结试点形成的先进模式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进行示范推广。
(四)对试点期间表现突出,中期、终期两次评估均为优秀的试点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将筛选一批授予两业融合示范单位称号,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两业融合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区域、企业变更试点方案内容、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市州发改部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再根据情况重新进行评定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