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社记者 祁彪
民营企业保护,一直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着重关注的一个问题。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民企保护指明了方向。
2月27日,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新时代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袁其国,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扈纪华,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胡星斗,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商系副主任孟令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席志国,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莲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等专家学者与法律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以“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兴展与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下称‘德信物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深入讨论了如何从程序、实体、平等、特殊等方面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程序保护:应避免程序空转
张兴展于1994年4月7日创办泰生公司,初始注册资金98万元,后增资至2980万元,其中张兴展占80%、张兴宝占20%。2002年,泰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的香珠花园项目被爆出“一房多卖”事件,张兴展因在香珠花园项目销售过程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后被判刑服刑。其间,张兴展委托其亲兄长张兴坤暂时代其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但张兴坤于2007年9月10日将张兴展持有的65%的泰生公司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德信公司。张兴展假释出狱后发现股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卖,遂调查了解情况,并于2013年5月13日提起诉讼追讨股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历经多次审理,最终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兴展的诉讼请求。此后,张兴展陆续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和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都被驳回。
实践中,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之路往往漫长且又艰辛。与会专家表示,民营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虽然这两条路走起来都不容易,但却是当事人所能主动进行的仅有的两条权利救济途径。而结合案例,当事人的申请都只经过简单的书面审理,就被驳回,两条救济途径都不通畅,这与近几年的司法精神是相悖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曾专门撰文表示,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其中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从程序上保障合法产权,强化审判监督的司法救济,充分体现法律和政策导向功能。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同时要注重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实体保护:有新证据应再审
陈光中教授曾表示,对于涉民企案件的再审,除了避免程序空转之外,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用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而具体到本案中,与会专家表示,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兴展对讼争《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追认。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通过代理人来扩张被代理人民事活动范围的法律途径,其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代理的核心所在。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允许被代理人根据自己利益的考量而追认该行为,使之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在无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作为受领的意思表示,追认权体现了民法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应有尊重。实践中,就举证责任而言,相对人主张被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应当对被代理人追认的事实进行证明。
此外,专家还表示,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张兴展本人未在泰生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名,该签名如何形成未予查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鉴证书经两次查询均未见档案及交易记录,说明该鉴证书可信性存疑,存在系伪造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可能。这些证据都可以算作民诉法第200条提到的新证据,可以据此提出再审或者申请抗诉。
平等保护:让民企维权更有底气
相较于国有经济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壁垒和政策限制,比如融资难、行业准入门槛高、获取某些资源方面比其他企业困难等。另外,民营经济或企业负责人涉及违法行为,企业抗压能力也比国有经济弱。现实中,存在不少民营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被拘被判企业陷入困境的例子。
在本案中,张兴展也是因罪服刑期间其股权由其兄长签订的股权协议,自此陷入漫长的股权协议诉讼之中,而其所涉刑事案件也正在进行申诉。
专家表示,不管张兴展的刑事案件申诉结果如何,其民事权利始终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法治日报》曾刊发文章表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和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于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惩治;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重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依法不该立的立案、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总结行政执法、司法的办案经验,注意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区分“八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突破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界限。
特殊保护:要发挥代表委员监督作用
在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尤其是制度建设方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在近年来多起著名的涉民企案件平反过程中,也可以见到代表委员的身影,因此,如何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营企业保护当中的监督作用,值得更加深入探讨。
与会专家表示,民营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虽然这两条路走起来都不容易,但却是当事人所能主动进行的仅有的两条权利救济途径。而结合案例,如果两条救济途径都不通畅,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依职权再审或者抗诉”的救济途径,即还就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第198条)和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第208条)(此种情形法院必须再审)分别作出规定。这两条规定,也可以作为救济途径,但有赖于司法机关的主动性。
此外,还有专家表示,实践中,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遭受公权力侵犯、暴力侵犯、恶意非暴力侵犯、当事双方都有过失的侵犯等四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司法机关对于这四种侵犯类型的纠错是有先后顺序的。因此,现阶段来看,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道路依然漫长,任重道远。
正因为如此,两高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进民企保护工作。
2020年4月,最高法周强院长在参加座谈会时表示:“坚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2020年年底,张军检察长在参加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时表示:“如果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家的‘娘家’,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当好‘老娘舅’就要真严管、真厚爱。”
2021年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再次表达了对于民营企业保护工作的关注:持续清理长期未侦结的涉企“挂案”。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民企保护,始终值得关注。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编辑: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