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一直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老问题。2018年12月刚完成的第十三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商业融资、税费负担环境进行了一次评估。该调查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主持,依托各省(区、市)工商联和工商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我国民营企业
融资、税费负担的基本现状
第一,整体而言,民营企业的日常运营和扩大再生产过度依赖于自给资金流,商业贷款比例较低。
调查显示,在中国私营企业的日常流动资金中,有平均21.15%的流动资金来自于商业贷款,但有73.39%的流动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给资金流。在扩大再生产资金中,有约1/5来自于商业贷款,但有超过六成的扩大投资资金来源于企业自身的资金。这表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依然面临较为严重的外部融资困境。
第二,国有和股份制银行商业贷款是我国民营企业外部融资的重要途径,而小微金融对私营企业发展的贡献力度较小,且中西部地区的民营企业面临更高的融资成本。
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所借贷的资金中,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对水平最高,约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41.68%;其次是从小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所融通的借贷资金水平,约占为3.34%,而私营企业则从民间借贷渠道所获取的资金规模最小,这类融通资金约占2.54%。因此,在外部融资方式方面,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是私营企业获取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
在融资成本方面,中国私营企业的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贷款的平均利息率为4.53%。从不同地区层面来看,东北地区的私营企业获取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最低,即相应的贷款利息率为3.42%,而同种贷款渠道的利息率最高来自西部地区,该地区的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贷款利息率为5.16%。此外,通过对比发现,中国各地区间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越发达,其获取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贷款的利息率越低,这可能与地区金融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有关。
第三,整体而言,政府和国企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现象并不普遍,但应高度重视私营企业“三角债”的款项拖欠行为,商业信用供给和需求存在较大缺口。
调查显示,在所调研的私营企业中,我国政府拖欠私营企业款项、国有企业拖欠私营企业款项等现象并不普遍,仅分别有5.96%、6.04%的私营企业存在政府拖欠款项、国有企业拖欠款项的现象。相反,我国私营企业存在一定的其它私营、外资企业拖欠款项现象,有23.54%的私营企业存在其它私营、外资企业拖欠企业款项的现象。但是,在所调研的私营企业中,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不存在拖欠其他企业款项的问题,仅有14.02%的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其他企业款项的现象。总体而言,相对私营企业本身拖欠其他企业款项而言,其他外部合作者拖欠私营企业的额度明显更大,这间接表明我国私营企业在账面上存在诸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债权,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现金流储备和使用效率状况。因此,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第四,整体而言,我国私营企业承担较高水平的税费负担和社会性支出,非法的“摊派”现象依然局部存在,尤其是中部地区的私营企业面临更高水平的税费支出。
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纳税规模占据主营业务收入的27.86%,约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三成水平。从不同地区层面来看,东部地区的私营企业的税务负担程度最低,而中西部地区的私营企业存在较重的纳税负担,且远超过其他地区私营企业的纳税程度,尤其是位于西部地区的私营企业。在缴纳规费方面,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规费缴纳规模占据主营业务收入的10.40%,约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成水平。从不同地区层面来看,东北地区的私营企业的缴纳规费程度最低,而我国中部地区的私营企业存在较重的规费缴纳负担,且远超过其他地区私营企业的缴纳程度。
在摊派方面,从全国层面来看,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摊派规模占据主营业务收入的6.27%。从不同地区层面来看,东北地区的私营企业所摊派的成本最低,而我国东中部地区的私营企业存在较重的摊派负担,且远超过其他地区私营企业的摊派负担。在企业公关支出方面,从全国层面来看,2017年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公关招待费占据主营业务收入的4.42%。从不同地区层面来看,东部地区的私营企业所产生的公关招待费程度最高,远超过其他地区私营企业相应的成本负担。在社会捐赠方面,从全国层面来看,2017年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慈善捐赠额占据主营业务收入的4.75%。从不同地区层面来看,中部地区的私营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显得最为“慷慨”,其次是西部地区的私营企业,而社会责任支出程度最低的是来自东北地区的私营企业。
缓解融资困境
减轻税费负担的政策建议
首先,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在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地域经济社会资源禀赋条件做到“量体裁衣”。
进一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小微金融服务的发展,以服务于私营企业的创新转型,是现阶段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考虑到私营企业规模小、轻资产和存活率低的缘故,为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国家应积极制定和出台针对私营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要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发挥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
此外,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以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设立私营企业发展专项贷款、组建国家私营企业担保基金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在银行层面,要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同时,在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应合理地考虑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来执行相关金融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譬如差别化的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量体裁衣的贷款审批程序,以及产业政策下的优先机制等。
其次,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国企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以此提高民营企业资金利用效率,且进一步推进市场征信体系的建设。
巨大的商业信用供给成为提高私营企业资金配置效率的一大障碍。其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应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决定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对欠款“限时清零”,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拖欠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明确置换债券资金优先安排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中对企业的欠款。而对于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应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减少转移支付等请欠。
其二,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类资金,除必须确保的重大民生、安全等项目外,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政府部门在积极解决拖欠私营企业的款项问题的同时,应出台相应征信政策以促使企业间商业信用款项的偿还意愿,以促进良性的征信体系构建。要实行履约备案和重大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推进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最后,加强政府与企业沟通,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以实质性减轻税费负担,优化非税收入缴纳管理,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如何释放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是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政府部门应予以密切关注。针对面临较高水平税费负担问题,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
国家相关部门应继续推进中小企业财税体制改革,在降低私营企业纳税负担的同时,还应继续推进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降低行政权力所衍生的“寻租腐败”可能性。此外,优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及时清理取消、调整、规范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针对一些比较好的措施方案,可有理有据地在全国各地加快推广。
(作者 黄送钦 单位:清华大学社会与金融研究中心;作者系第十三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组专家组成员)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黄送钦
编辑: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