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长沙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将在每年的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金融创新奖奖励。办法自4月18日起试行。
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在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服务奖两个奖项。奖励金融创新成果奖10名,金融创新服务奖若干名。
办法明确,依法依规在长沙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保险中介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以上金融机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以及依法依规在我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驻长金融监管部门和在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与省市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的金融行业协会,可申报金融创新服务奖。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童妙 实习编辑 曾映雪